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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创造性作品是由非人类作者创作的。二十多年以来,关于AI的讨论一直很流行,从对它的夸大预测,再到过早的宣称其已经衰退,随着这些论调的摇摆不定,研究著作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对AI的作者身份问题的兴趣也越来越高。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个问题已经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却从未真正迫在眉睫。承认这一事实,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或应当忽视AI作者身份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基本标准提出的挑战。简言之,AI现在生成内容的方式是能够独立获取相关材料并以创造性的方式重新表达,而不仅仅是获取和整合信息,这一特点向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AI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一个主要问题。2019年4月26日,中国首例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件——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书面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这类作品在内容、形式甚至表达方式上越来越接近自然人,但将AI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是不合适的。不过,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腾讯机器人写手撰写的一篇文章是否为“作品”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认为其外观表现符合书面作品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看到,目前对于上述问题尚无定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承认AI所产生内容的著作权,都首先审查AI所产生内容的独创性,因此本文也将以独创性作为判断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判断要素之一。另一方面,根据AI生成内容是否可作品化,相应的权利归属和制度设计也由此不同,可以分成不构成作品时的制度设计和构成作品时的制度设计。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另一个主要问题。AI相对缓慢的发展,其实为被动的、危机驱动式的立法模式提供了喘息之机。在AI创作领域存在着上述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与如何利益分配两大争议的同时,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很难纳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其利益分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框架和机制。雇佣作品规则为此提供了制度基础,将AI视为“雇员”,扩大“雇主”的范围,它能更好地适应AI创作在产生和使用过程中的特点,为其获得版权保护和合理分配利益提供系统规则支持,可能会同时解决AI创作内容所面临的这两类问题。在导言环节,本文以研究背景为出发点,阐述了AI发展至今的背景,并揭示了AI生成内容的属性和其产生的利益分配是本文研究的两大基础和难点。同时,笔者在搜集和查阅文献过程中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何为AI以及AI的发展历程,以及AI生成内容的基本情况,为后面详细分析AI生成内容在著作权领域提出的挑战奠定了基础。关于AI生成内容的属性和其产生的利益分配这两大重难点,前者争议很大,根据不同的分析角度和当前理论观点,主要划分成为第二章和第三章去讨论,而后者以前者的划分作为基础,也在最后一章节中分为了两个部分重点阐述。在最后一章中,通过借鉴美国学者Kalin Hristov关于重新解释《美国版权法》中“雇佣制原则”中的“雇员”和“雇主”这两个术语(“employee”and“employer”)的方法,详细分析了套用雇佣作品制度以保护构成“作品”的AI生成内容,并且提出了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当如何构建这一模式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