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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中外,法官都被寄予了厚望,法官在应然的范围内被赋予了崇高的地位,在实然的范围内手握着重要的权力。然而虽然受到各类程序和职业道德等多重规范的限制,法官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却并不一定符合人们的预期,这诸多的限制也往往因矛盾突出而显得庞杂。实际上,中国的很多法官们更加热衷于操作法条而不是遵循法条,这个操作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这样的行为也就带有着策略性的特征。但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的博弈参与程度是不同的,也因此他们的策略性行为也就存在着强弱多寡、上下内外之分。不过虽然法官的策略性司法行为多与现行法制体系、司法精神有龃龉,却也“亦正亦邪”,有时反而更能实现公平正义;尽管受到了国家条条禁令的限制,却依然生命力顽强、在各地频频出现。那么对于司法过程中法官行为的策略化,若不是将其简单地定义成一种错误,而是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或许才能彻底捋清其存在的现实原因及意义,也才能提出规制之法。若是如此,对其现实功能的解读,也就不能用简单的非黑即白的方式来下判断,而对它存在的反思或许正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思路。通过对法官司法行为策略化的现象分析,在了解和总结策略性司法行为出现原因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当前我国众多的法官面临着四大困境,也就是——职业困境、执业困境、能力困境以及思维困境,这或许意味着司法行为策略化出现的原因与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有着密切地联系。以整个法官行业的生态作为分析对象,从较为宏观的角度着手研究,可以发现国家机器、社会民众、舶来的司法理念与规范、本土的司法需求和现实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的作用下,法官职业发展的举步维艰、面临着职业困境。若着眼于司法成本与司法资源的对应程度以及使用效率,采取中观的视角切入分析,仔细研究各种各类资源在法官作为之下如何分配和使用、资源的短缺如何消除和弥补,即可得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作为的限度和效益,进而可以发现执业困境。再从法官对具体个案司法需求的满足状况这个方向探究,采用微观的视角分析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案件复杂性的增加,与法官解决问题的能力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发现法官的能力困境。最后将视角锁定在法官个人身上、从个体的视角切入分析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模式,与理想的法律思维模式之间的重合与分离,并探求其原因和影响,又可看到不少法官已陷于思维困境。法官策略性司法行为已成为阻碍司法进步的一大难题,而破解之法则需追根溯源、理清脉络,从现实出发逐步建立、改革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进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前进。那么这无疑就要对司法权进行合理定位,并根据社会现实条件统筹考虑司法权行使的谦抑性与策略性,在坚持审判庭业务分工与监督的走向基础上,逐步分解和弱化外部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并构建和完善审判咨询机制以增强法官解决案件的能力,而核心工作还在于修正异化的法官思维模式。若要完成这些,就必须整合多种力量分进合击、破除障碍,进而推动法治建设在正确的道路上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