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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的哈尼族曾流行过一种名叫“火草烟”的风俗。哈尼族男女青年在婚前有广泛的性自由,非婚生子女较为普遍地存在。这种风俗的盛行导致了人们对婚后的子女的血统的不信任,导致了“末子继承制”的产生,即父母在子女成年后任由他们另立门户,而自己则跟最小的儿子共同生活并由小儿子履行对父母的绝大部分生养死葬义务,父母死后的所有遗产也都由最小的儿子继承。在独生子女家庭里边,赡养和继承问题一般不会有什么矛盾和纠纷;但是在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中就比较容易产生赡养和继承纠纷。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建水县哈尼族“火草烟”习俗下的小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制度对我们的法定遗产继承制度加以完善。笔者在正文之前交代了和本文的研究对象相关的材料和背景。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建水县哈尼族“火草烟”习俗的调研成果。笔者利用下乡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庭作笔录的办案间隙,先后跟随办案法官并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采用封闭式问卷辅以访谈笔录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相对自由的婚恋习俗下男女青年在很小的时候就可以自由谈情说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发生性关系。未婚先孕的情况并不罕见,非婚生子女较为普遍地存在。在“火草烟”习俗下,大儿子长大以后就成家另立门户去了,一般不对自己的父母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他们的父母一般跟随自己最小的儿子生活,甚至在他们年老时也由最小的儿子履行绝大部分的生养死葬义务,最小的儿子在负责了老人的生养死葬事宜后,父母身后所有的遗产基本上都直接由最小的儿子继承。第二部分,建水县哈尼族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原因及分析。统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和尊老、敬老道德受到了巨大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逐步退却或让位,部分人们不孝顺父母。社会成员对他人和社会有益或有价值,就应受到尊重和爱护,在他们无力自己生存和生活时应对他们进行赡养、尊重和精神抚慰。农村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吃、穿、用、住、病、等费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子女,导致赡养案件频发。老年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人”。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因享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不能够切实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大家族解体为小家庭模式,家长不再有权威,人们关于的家庭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建水县哈尼族异地就业的人们大多都忙于满足求学、就业、结婚、生子、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生理需求,很多建水县哈尼族农民不能够跟随子女享受天伦之乐、颐养天年,却要承担期繁重的家务、农活和养活自己的重任,多数老人生病子女不在身旁照顾,更别说在生活和感情上照顾。第三部分,建水县哈尼族的末子继承习惯对继承制度启示和思考。受访对象对《继承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和法规的了解程度,在51名有效的问卷中只有不到10个人的受访者表示对这些法律法规有些了解,大多数的受访者均表示不清楚或者是没有听说过该部分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制度即为法定继承,作为主要的继承制度方式,对于如何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定继承对于公民死后所留遗产继承的直接调整,遗嘱继承则更多的体现了被继承人对死后所留遗产继承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考虑继承制度对赡养制度影响考虑进去,虽然影响赡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改善赡养现状就必须考虑重新定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使两种制度达到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那么应该考虑谁对被继承人最好即谁跟被继承人的关系最近。“火草烟”和“末子继承制”这些婚育继承方面的习惯虽非正式法律,但是他体现了特定的历史时期哈尼族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凝聚了该民族财产观念承袭、演变的历史,同时也能成为国家法(正式法)补充与丰富的原料。继承制度无论是在体系还是内容均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要达到科学完备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