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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都令人担忧。市场被庄家利用,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资源配置不能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余水平不能相应的反映在股价的波动上。为此,证监会每年都要针对上市公司出现的各种问题,出台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一次性或偶然性的性质异常的损益,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由于这样的特殊性,上市公司常常利用其来进行利润的调节,成为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1999年证监会首次要求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并相应的对IPO和配股的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进行修订,然而很多上市公司都没有按要求披露。2001年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题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6类应该包含的事项和4类可能包含的事项。然而在实行过程中,由于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具体内涵理解的不一致,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2004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题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又进行了修订,更加详细的列举了应该包括的项目。 本文的研究第一章就是从中国证券市场所处特殊的转轨经济下的宏观环境出发,从中国证券市场法规的颁布与完善、国企改革及会计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的不完善三个方面说明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及目前大量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原因。第二章论述了收益、盈余管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