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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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分工的广泛细化,也带来了品种多样、各具特色、功能先进的产品,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与此同时,由于产品在内在性能和工艺上的复杂性,较长的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再加上目前科学技术有限的发展水平等种种原因,使得相当一部分产品出现缺陷,并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遭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近年来,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因缺陷产品引发的产品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汽车、电动自行车、机械工业产品陷入“质量门”,电子电器产品质量投诉高居榜首,照相摄像产品投诉增幅不断加大,苏丹红鸭蛋、孔雀石绿鱼制品、三聚氰胺毒奶粉、瘦肉精猪肉、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以及潜在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种种频发的缺陷产品质量事件警钟长鸣,一次又一次的演变成公共事件,不仅严重危及着公众健康和产品行业的公信力,而且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根据一项占老的法律原则--“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然而审视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状况,现有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完全使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被侵权人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救济。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解决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重点研究产品自身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在诉讼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难题。通过认真研读国内外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制度和学者们的期刊著作,笔者发现这些问题大多立法已经较为完善,有些却不太全面、深入。笔者希望利用本次毕业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力图建立一套完整的解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则体系,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我国将来进一步完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做出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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