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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飞速,使其各类购房投资行为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地产经济。为有效调控房地产经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体情况出台了相对应的限购政策。随着限购政策的推进,实践中大量借名买房的争议案件涌现。目前我国法院针对借名买房纠纷,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为保证司法的威严,更好的解决法院在审判适用上的差异,建立在限购政策背景下对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及其房屋归属问题的审判基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迫在眉睫。解决借名买房纠纷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在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并有效的前提下,房屋的权属问题。实践中,法院对此纠纷存有两种裁判结果:其一,认定房屋权属归借名人所有;其二,认定房屋权属归出名人所有。究其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并非统一。虽然双方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作为原因行为,满足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果的条件,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合意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相符的局面。此时借名人作为房屋的事实占有者,出名人作为房屋的形式外观登记者,其房屋权属的判定成为难点。借名人作为房屋的事实物权人,虽然对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出资、占有,但仅仅只能说明借名人对房屋享有的是一种占有事实与合同债权相结合的事实权利,不可仅凭双方合意和出资事实便直接将产权判定归借名人所有。合理的做法应是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入手,从债权合意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同时在现实中,还存在出名人已将房屋移转给第三人的情形,此时第三人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范围做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