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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由此引发的“职务遗弃”、“社会遗弃”等第三方非亲属关系导致的新型遗弃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及争论的焦点。纵观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立法成果,主要针对婚姻家庭范围中亲属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对于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之外的新型遗弃行为的制裁尚无详尽的法律规定,使这类遗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规制,从而致使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的法益难以得到保障,凸现了遗弃罪立法方面的滞后。考察我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有关遗弃罪方面的立法范例,其制度边界完整,刑罚规定适中,处罚梯度较合理,包括其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和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等特别规定,较为具体完备。 细察海峡两岸关于遗弃罪的刑事法律,通过对比分析,辨异不同之规定,探寻借鉴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及实务的有益之处,从我国国情及立法实际出发,弥补现行刑法关于遗弃罪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漏洞,促进遗弃罪刑事立法的渐趋完善,旨在强化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法益的保护。本文将从突破遗弃罪主体和对象范围的角度出发,运用海峡两岸专家、学者的主流观点和方法,探析遗弃罪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法益的行为性质,辨析遗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界限,探索完善我国遗弃罪刑事立法的途径,以期为推进我国遗弃罪刑事法律的重构,遗弃罪法定刑的重新设计提供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