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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了修改,不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着重强调出资标的要具备可以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因此,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股东出资问题已经成为日益广泛探讨的话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完善和成熟的背景之下,股东债权出资法律问题日益显示出其积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文章从股东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谈起,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股东债权出资理论的立法实践及其基本价值取向,并建构性地提出了股东债权出资的制度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