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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进步及新闻媒体业的发达,对自然人姓名、肖像、整体形象及法人名称、信用、商业秘密等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在司法领域,因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而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但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却出现了困境。原因在于,人格权与财产权一直被认为泾渭分明,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干,在适用已有法律处理纠纷时就不可避免的顾此失彼,难以兼顾人格权在商品化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多种利益。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的常见操作为,一部分通过民法解决,一部分通过知识产权法解决,还有一部分由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由是,商品化的人格权被勉强地归类到了已有的各权利类型中。基于这种现实,本文分析探讨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现状及构建商事人格权的必要性,并给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语。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为商事人格权概述,其中第一节以人格权为切入点,简述人格权制度,分析人格中的两种利益——尊严利益及财产利益,在此基础上讨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以及这种新型人格权的属性,并提出商事人格权观点,指出商事人格权应界定为商事权利。第二节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了人格权商品化现状,着重介绍了美国法上的公开权制度及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通过考察两大法系里这两种区别较大又有代表性的人格权商品化立法来进一步理解人格权商品化制度,为我国提供借鉴。第二章从商事人格权客体类型化角度,具体介绍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号、商誉、信用等各类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及保护现状等。第三章主要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及缺陷,包括民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文于最后一章提出构建商事人格权制度,从商法上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同时提出了完善民法保护与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思路与措施,以供借鉴。最后在结语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了升华并再次重申构建商事人格权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