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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甚至可能单独设置收受礼金罪,这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也迅速成为社会公众的热点话题。虽然在最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未设置单独的收受礼金罪,但是收受礼金的行为是否该入刑,怎么入刑,仍然值得社会关注和探讨。我国自建国以来,贪污腐败问题就一直存在,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由于社会处于较大的变革时期,各项社会制度尚不完善,加之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拜金思想盛行等各种因素的诱导,导致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因贪腐而被定罪判刑的人数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涉及面越来越广甚至向省部级高官渗透并蔓延至各权力机关。随着贪污腐败现象的恶性发展,贪污受贿的方式和渠道更是呈现出多元化和隐蔽性,其中收受礼金的行为因为带着感情的面纱以及礼尚往来的名义,导致对其处理极为棘手,该行为从而得以发展迅猛、蔓延迅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的抵触情绪,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给政府的执政能力带来极大考验,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治理腐败行为,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力度空前强大,落马的官员中不仅有省部级干部甚至还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即副国级以上的领导,但是由于我国受贿罪等条款本身存在一些局限,以及贪污受贿的方式和渠道所呈现出多元化和隐蔽性,仍然存在一些灰色的地带和死角。其中,收受礼金、礼品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大肆、高额地收受礼金、礼品或借收受礼金敛财的现象极为盛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降低,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由于收受礼金的行为戴着人情的面纱、打着礼尚往来的名义,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收受礼金行为的处理结果极不统一、大相径庭,甚至出现同类行为有的被认定为受贿罪、有的被认定为违纪,有的被认定为无罪甚至连违纪也不是的怪异现象,这极不利于打击贪污腐败。为了契合我国反腐工作的需要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收受礼金的行为以及收受与礼金并列的礼品的进行刑法规制,并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与受贿罪加以区别、单独成罪的方式。为此,本文将在对于收受礼金、礼品行为进行概略介绍以及对收受礼金、礼品行为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就收受礼金、礼品单独成罪的具体构想,包括罪状的描述、刑罚的设置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对收受礼金、礼品的行为展开更为深入和广泛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