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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父母皆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双非”子女,如果其在香港出生,便能成为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居留权,继而享有诸多社会福利。这给香港特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社会上将其称之为“双非”问题。“双非”问题的产生既有其社会原因亦有其法律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法律原因,即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决。在该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以普通法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所涉条款进行了解释,拒绝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1999年解释”),迫使立法会废除《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附表1第2(a)项的内容,为今日的“双非”子女居留权问题埋下了隐患。出于对港人治港和香港法治独立的尊重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保留了普通法中法院解释法律的传统;但是另一方面,依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法院白行解释的对象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再者,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权,其作出的各项立法解释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能够约束特区法院,对此特区法院必须予以遵守,以使《基本法》能更好地得以实施,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以下简称“筹委会意见”)作为体现了《基本法》立法原意的文件,因被纳入“人大常委会1999年解释”、成为该解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对此终审法院须予遵循。在“人大常委会1999年解释”中,《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法律涵义已经得到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解释《基本法》实无必要;同时,《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法性法律,对维护香港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应避免过分频繁地对其进行修改;此外,寄希望于终审法院“自我纠正”——主动通过创设新的判例推翻庄丰源案的判决,难度太大。要妥善解决“双非”子女居留权问题,最好的选择是由特区立法会按照“人大常委会1999年解释”启动本地的立法程序,自行立法,使《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附表1第2(a)项的内容得以恢复,从而使行政机关拒绝“双非”子女居留权申请的决定能够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非”问题,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进一步促进香港社会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