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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现有法律对证人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是造成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庭审方式改革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抗辩式诉讼模式不能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缺乏必要的诉讼关照,没有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和拒证权,即使是现有法律规定的证人受保护的权利,也因为条文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因此,本文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对构建我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包括建立完善的证人程序性权利保障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设置我国的证人经济补偿权和拒证权,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做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