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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作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的一个痼疾,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容易制造冤案、假案、错案,严重地损害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现代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期屡禁不绝,与其远古时就被确立为合法的审讯制度而延续数千年的历史密切相关。刑讯自西周开始就被确立为合法的审讯制度,经秦汉两朝的发展到唐朝逐渐成熟,后被历代传承,直至清末时因受到西方资本主义保障人权的诉讼观念的冲击才得以废除,但它的负面影响却一直延续到现代的司法活动。 通过对刑讯制度三千年来发展轨迹的研究,我们认为导致古代司法活动中刑讯泛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司法理念忽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古代司法活动遵循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和“罪从供定”的证据规则;三是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监督力度的薄弱。由此可见,若想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因素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纠正传统司法诉讼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二是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禁刑讯”的证据规则;三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