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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试图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认识自己,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也从特定的角度对人加以关注。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调整规则,其与人的连接点就是法律人格。法律人格反映的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资格或主体地位,在民法上是以人格权表现的。然而,人格权在民法中真正得以表现却是晚近之事,这与人们对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变化的认识深入密切相关。本文试图通过对自然人人格权的思想与制度变迁的考察;对人格权的应有性质、市民社会与人格权的关系、法治理念与人格权的关系等来确证民法对人格权加以保护的价值意义,以期回答民法为什么要保护人格权。再考察民法为什么要对人格权加以确认,以及联系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草案中关于人格权制度设计的争论,来探讨人格权立法模式的选择。这是对民法应以何种方式来保护人格权的回答。这两个问题事实上是统一的,前者是后者的理性与价值依归,而后者又是对前者现实表达。人们在设计人格权在民法上的制度时,应结合自己所处的特定社会条件,使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永恒理念与多元方法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