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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公众息息相关。长期以来由于它所具有的公共属性、经济上的自然垄断特征以及巨额投资的沉淀性,使人们认为,公用行业应该采取垄断经营的方式。在西方国家早期的反垄断政策中,公用行业一直得到反垄断法豁免。我国对公用行业的政策也深受影响。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对公用行业反垄断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深入,人们已经认识到仅仅依靠分散在行业自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不足以应对公用行业垄断问题。 本文首先对公用行业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用行业的行业特点。在列举了公用行业中所具有的民生必需性、公共利益性、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和公共(集体)物品属性等公用行业属性后,提出了公用行业是特殊的企业类型,由于它自身的特性,决定它的市场不可能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它的垄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在立法本意上是好的。尽管良好的愿望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结果。 虽然反垄断法还未出台,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在公用行业反垄断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就反垄断法的一般构成和功能特征,论述了反垄断法在公用行业反垄断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关于反垄断法适用与否的制度。对于豁免制度的合理设计,是可以在公用行业反垄断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首先它可以确定行业一般适用的原则,将公用行业反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其次它为区分行业中的垄断环节和非垄断环节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改变垄断结构,减少垄断行为类型上发挥作用,再次它可以通过豁免制度将确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环节,给予豁免地位,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过度竞争。它是引入竞争机制的必备制度条件。在作用分析的同时,也提出运用的原则:“一般适用,特例豁免”,行为豁免和基础设施原则。 在反垄断法的四类规制对象中,当前与公用行业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垄断力的滥用。因此本文结合垄断力滥用的一般理论和表现特征,以纵向掠夺、横向阻碍、歧视强制分类,谈了反垄断规制手段在公用行业反垄断中的作用。 在阐述了反垄断法在公用行业反垄断的作用后,本文对现有的公用行业反垄断法规体系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认为现有法规体系对公用行业的垄断结构无法改变,对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行为制止不力,对可能出现的新的垄断行为缺乏判断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