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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处于日益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现有的《宪法》、《民法通则》、《律师法》等法律都对隐私权的内容及保护措施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至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一般是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中进行规定。从法理上讲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在成立条件上并不相同,只有在行为人传播虚伪的不利于受害人名誉事实的情况下,方可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而揭露、宣扬他人的隐私(尽管通常都是真实的)则可能形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而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及保护尚存缺陷,仍需完善。 从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迪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一百多年来隐私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类型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隐私权问题。笔者首先对隐私权进行了界定,然后通过对世界主要法域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比较后,对中国未来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隐私与隐私权的概述。首先,对关于隐私的学说进行了探索和界定;其次,通过对隐私权基本理论的分析,及对众多学者关于隐私权概念、性质的争议及比较,得出了对隐私权概念及性质的基本认识,明确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 世界各主要法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系国家,经过一个世纪的积累,发展出了一个庞大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无论是成文法方面还是判例法方面都全面的保护隐私权。成文法主要是规范个人资料领域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判例法主要用来保护一般不涉及个人资料的隐私权。而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其主要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是个人数据保护法,判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不完全的间接保护。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虽然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不同于英国和美国,但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却与美国不相上下,有的地方甚至还要高于美国。从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观察,笔者认为可以看到两个发展趋势:第一,全球化趋势。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