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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践中,医生进行手术之前往往征得患者的同意。因为只有得到患者同意,才能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基于自己决定权,可以对医疗行为做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患者对手术行为的决定表现为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我国目前手术同意书签署主体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导致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实践中,患者可能基于多种原因,而拒绝签署手术同意书。原因不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法律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患者可能理解医生的说明后,做出拒签的决定;患者也可能并未理解医生的说明,而做出拒签的决定;患者亦可能理解医生的说明后不置可否,放弃自己决定,而做出拒签决定;当患者不具备或丧失同意能力时,他人也可能为患者做出拒签的决定。需仔细分析各情形下拒签行为的法律效果,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当拒签的决定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时,需尊重患者的决定;若非自己决定权的有效行使,则需消除影响患者真正决定的因素,以保障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同时,法亦应权衡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