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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审议稿)中的开放许可制度延续了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专利开放许可(当然许可)的内容,旨在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许可成本,促进专利的实施与运用。这对于我国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专利有效率及维持率低下等问题带来了新的解决方式。但如何理解其具体构造,并根据我国现状进行合理的应用,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尚无定论,审议稿对送审稿中开放许可制度的许可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调整,删改部分条文,但是否已经足够完善尚待讨论,本文基于专利实施数据的分析及对比各国立法例,归纳总结目前仍有争议及潜在的问题,并运用行政合同理论对开放许可制度中各主体的关系进行解构,以此为导向对制度的具体设置进行探讨,并结合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使专利开放许可发挥其制度价值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来研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第一部分,明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概念、特点、并对该制度的引进进行必要性分析,并从法哲学角度支撑制度的正当性;着重分析专利的实施数据得出我国专利实施的问题主要为专利总体质量偏低及专利交易市场的不通畅,虽然开放许可制度无法作用于专利质量本身,但能够对市场信息起到促进流通的作用,有引入的必要。同时也对两版草案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分析其立法趋势,并通过整理学界观点,理清草案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各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能,结合英国、德国、俄罗斯的开放许可实施数据总结分析各国的实施情况,以此从各国制度的结构中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得出各国虽然在制度结构上基本相同,但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能够很大程度影响实施效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影响使用该制度的意愿。并延伸到争议解决及激励措施等方面的讨论,分析其设定方式,认为开放许可需要行政部门主动介入,完善其各项职能。第三部分,通过行政合同理论,解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各主体的关系,以保证行政权发挥应有职能,同时限制其过度扩张为出发点,将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分为地位相对平等的服务职能与地位相对不平等的管理职能,并对各项规定进行取舍区分。同时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关系的分类,研究如何激发当事人进行开放许可,以此推演出最符合其制度精神的结构模式。第四部分,总结并分析专利许可制度引入我国的问题,以促进专利利用为核心,对草案内容进行相应解释,从行政部门的服务与管理职能、当事人的范围及权能等方面提出建议。在保证合同自由的前提下,行政部门需提供开放许可数据平台、格式文本、指导许可费的服务职能;同时调整其管理职能,除需设置并结合我国国情设计激励方式之外,还需将争议调解更改为裁决,删去要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款;甚至可以对制度本身扩大解释,使其具有代理权能;对当事人范围及权利义务也可进行灵活设定。试图解决立法到执法司法中可能存在的障碍,最终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