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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多发。在今天这个大数据时代,不断革新的网络新技术被应用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样态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为了使得法律制度符合新时代市场自由竞争的发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互联网专条”对此予以回应。由于网络领域的竞争行为具有超强的技术性,且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互联网专条”并不能对所有可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作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仍有可适用的空间。本文选取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世界之窗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了竞争关系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中的作用、多元法益保护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依据等三方面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文献资料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学习,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部分主要概括出竞争关系的确定、损害与多元法益保护在本案中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依据这三大问题。第二部分对竞争关系在本案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对竞争关系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划分,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应当采取实质性意义上的广义竞争关系说。第三部分探讨了本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损害和多元法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了损害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并且明确了损害与竞争关系之间的联系。第四部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依据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