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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进入了一个企业数量“井喷”,用人需求高速增长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留住高素质人才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并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在基本工资以外,结合劳动者工作表现及企业效益额外支付给劳动者年终奖的薪酬模式成为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选择。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关于提前离职年终奖发放认定问题上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年终奖在当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普遍存在,但由于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类法律法规并未对年终奖的性质进行明确,法院在审理年终奖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将其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的工资概念进行比较适用。这成为年终奖性质认定案件中法院观点不一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我认为区分劳动类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的工资概念,进而探求年终奖的本质属性,辨明受“工资全额支付规则”调整的工资范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年终奖纠纷。本文首先对相关理论及我国规范性文件中的“工资”概念进行研究,试图探寻工资的本质属性及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工资”概念,进而辩明年终奖的性质;然后通过实证研究,结合相关数据统计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年终奖认定存在的不同观点;再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年终奖认定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当前离职员工年终奖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实践中年终奖认定标准的完善提供可行的思路,以期形成一个较为有说服力的解释,对我国离职员工年终奖争议案件的合理解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