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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大战略决策以来,全国各地农村的土地流转试验进行的如火如荼;晚近的通州宋庄“画家村”一案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的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验纷繁多样,如何看待公然违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这些地方性试验,均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据此,研究农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历史学和谱系学、法哲学的视角考察了农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的发生、发展与治理形态。法学界从“政法话语”走向“社科话语”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界也面临着从“过度诠释”到“基本闲置”的局面。当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呼吁“回到马克思”之际,我们应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文本中去研究马克思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理论的发展脉络,指出其对农地流转的当下价值,并以其为手段试图解决农地使用权流转所产生的地租分配问题。地租这个理论工具仍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从该视角去理解地权的核心就是农民和村集体分享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从谱系学的视角看,明清以来的田面权流转与农地使用权流转具有一定的类亲缘关系。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流转”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形成的概念,是中国特有的称谓词。在后税费时代,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及收益分配等问题,正成为乡镇政府和村庄权力阶层所倚重的治理资源和抓手。我国法律法规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物权的限制,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治理的需求。本文试图以“关系产权”的解释框架去理解我国农地流转的困境,地权镶嵌于一定的关系之中,必须从特定的社会场景和制度背景中来理解地权问题。要实现农地流转制度良性运作,必须实施关系产权的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党和国家对之进行了“文件治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演进则表现为进退失据,由自治走向了高度管制。
其次,考察了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实践的当下图景,对三种形态的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逐一剖析。透过鄂中土地流转个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图景进行“深描”,揭示了在村庄结构混乱,农民越发理性化与实际化,行政权力主导村庄未来的背景下,“官转”压倒“民转”、权力与资本的结合成为必然,“圈地运动”可能借土地流转的东风再次兴起;聚焦集体建设用地的实践形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乡镇企业发展贡献良多;早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农民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农转非”的级差地租收益,使收益分配比例在各主体间发生了变化:晚近以来的重庆“地票”改革,并未实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有效地促进农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近期以“宋庄纠纷”为代表的农村私有住房买卖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成为各界争议的焦点。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国家管制存在错位,未来需在农民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求得平衡。
最后,探讨了城乡统筹视域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住房换宅基地、社会保障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换”实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也无法解决农民变市民后的生存和就业问题,实现的只是农地非农化。“股田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法律困境,但这些法律障碍是可以消解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模式,但为了保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有效运作,一定的管制必不可少。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而具体进路则应当做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尊重地方性规范,为民间法的生长预留制度空间。在实践中,农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着法律制度建构与民间秩序生成的内在张力、市场化运作与国家管制的内在矛盾以及地域差异与统一立法的内在紧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进行类型区分及相应的法律规制:必须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并建构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最后,应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