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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是指百姓在犯特定罪名之后,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为其提供便利帮其逃匿,并可不被官府处罚。该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正式确立于汉代,之后的历朝历代都也都不断的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隋唐时期达到鼎盛。“亲亲相隐”在我国已经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渊源,不但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支撑,许多古代学者也为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它对社会的发展可谓居功至伟。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立法者对于人性的尊重,也反映了统治者对于亲情的体恤,对自然情亲的合乎,是传统封建法律思想理法合治中人伦精神的体现。事实上,该制度并非仅仅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之中,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以及现代法律制度都有类似的规定。在越来越关注人权保障的今天,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也愈发的凸现出来,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都将容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哲学理论上来讲,事物的存在都是具有两面性的,“亲亲相隐”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封建社会会长期存在和发展,也必将有其利弊。一方面,该制度体现了古代社会牢固的家族主义观念和浓厚的阶级等级性,与现代法治社会有着很大冲突,这也是该制度在我国消失的原因,以至于现今的大多数学者对该制度仍保持着否定态度。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在处理情与法的冲突时应运而生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不仅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而且能在解决矛盾是同时兼顾到人们的血缘亲情,对于解决当今社会中的情与法的冲突有着极大地借鉴意义。令人遗憾的是,建国之初,由于经验的缺乏,在立法方面我国过于僵硬的照搬苏维埃国家的法律,认为“亲亲相隐”是违背社会正义的,再加上当时社会阶级矛盾的存在,政府过于强调阶级性,号召人们大义灭亲,忽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亲情,将该制度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废除,建国之后颁布的79年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都无法寻觅到其踪迹。在笔者看来,封建时期期的许多统治者都采纳这一制度,最主要的就是该制度不仅符合百姓对于血缘亲情的重视,对圆满家庭的渴求,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而且该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与当今法治精神并不违背,如果今天我们能将该制度在封建时期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一定会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挥巨大的作用。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剖析,希望通过分析该制度所蕴含积极意义,借鉴其在处理亲情与法律冲突方面的合理价值,趋利避害的重构出一个适合当今社会的。类似于封建社会的亲亲制度,进而通过该制度的制定与运用来调节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与亲情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特殊功效:第一部分,本文将该部分设计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借助我国历代经典的法律文献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详尽的梳理。通过探究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一步发掘出该制度的特点,归纳出该制度在我国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探究“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现状,将二者进行对比,进一步分析其没落的原因,进而引发第三部分中的对该制度的价值思考。第三部分,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因此在第三部分中将会通过全面的分析“亲亲相隐”制度的利和弊,在对其两面性进行剖析后,引出该文的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从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相关国外立法的分析,结合这一制度在我国深厚的理论基础,分析它在当今社会的可行性。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得出“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今社会的可行性后,通过引用有关案例,结合社会现状,分析这一制度“回归”当今社会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将该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的重新构建的若干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