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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类垄断行为层出不穷。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亟待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搜索引擎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免费策略等特性导致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法在搜索引擎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在探寻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同时,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分析,并对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按照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通常路径,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这一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其基本思路是: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的界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法律责任的追究。文章除了引言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的理据。首先,考察搜索引擎服务与Robots协议之间的关系,明确Robots属于行业惯例,具有准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分析利用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搜索引擎服务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自然垄断性、较高市场进入壁垒、动态竞争性等特性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上述特性的存在,导致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法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法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并提出相应对策。第三部分: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的认定。指出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应遵循合理原则,从是否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目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Robots文件的合理性、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的违法性。第四部分: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借鉴美国对于信息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宽容规制方针,对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Robots协议行为提出通过“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等方式追究行政责任,建立三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