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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税制改革之初,到分税制运行期间的改革和调整,再到当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全面加速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相适应,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被提到了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高度。本文主要以现代财政制度视角下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为依据,立足现状,借鉴国外经验,并对四个主要税种做重点分析、测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西方经典的相关财政理论与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相结合,得出地方主体税种应满足经济效率、征管效率、受益原则、收入标准、调节标准五个指标。二是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体制框架设计和地方主体税种的具体税种选择,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经验借鉴。三是以我国东、中、西样本省市的相关现实情况为依据,分别对零售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四个主要税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测算。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得出,基于现代财政制度视角的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不能简单地通过税种的合并或新税种的开征来完成,必须同时考虑财政体制框架因素,先明确财政体制框架,做好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明确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然后在一定的财政体制框架下,选择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进一步以四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结论为依据,得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具体构想——省级地方政府应选择零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县(市)级地方政府应选择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最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还应匹配与之相适应的辅助税系。此外,按照建立现代财政的目标要求,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培育不可能一蹴而就,应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等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