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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英国的税收法定主义被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奉为重要宪政原则之一。这是因为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领域体现了现代文明所追求的民主、法治与分权的价值,并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到行政公权力的非法侵害。税收要件法定、税收要件明确和税收程序保障等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虽然世界各国普遍在宪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定主义,但是我国宪法却并没有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规定,只是在《立法法》中将税收基本制度规定为相对法律保留的事项。虽然税收法定主义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现实的需求,税收授权立法的现象变得无法避免。因为与国家权力机关对税收进行立法相比,行政机关进行税收立法更具有专业性、直接性、灵活性等优势。然而,如果税收授权立法制度不健全,立法权行使不当,就会引起很多问题。我国目前在税收立法领域,就存在很多不合理现象。例如税收行政法规过于泛滥、授权立法超越合理期限、存在转授权情况等。这些现象会导致破坏税收法定主义、破坏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破坏民主制度、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危害。造成这些情况,一方面有税收授权立法这一立法手段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税收法定主义意识的缺乏、空白授权的存在以及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因此,我国在税收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完善以下几点:第一,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二,明确税收立法中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的事项;第三,严格贯彻授权明确原则;第四,清理现存的授权性规定;第五,加强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与控制;第六,建立税收授权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