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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自2001年引入商标法以来,其显著性的判定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我国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持审慎态度,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定采用比较严苛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能够通过审核注册的少之又少。我国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从早期的“行业通用或常用形状”规则过度到“消费者认知习惯”规则,从一开始认为非行业通用或常用形状即具有显著性,逐渐认识到了立体商标本身的特殊性,考虑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然而现行的判定标准仍然不尽完善,该标准之下几乎一概否定商品自身形状和包装物的固有显著性,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过于严苛,并且存在认定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可衡量性的问题。由此,本文以“迪奥香水瓶”案为例,从理论上探讨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的内涵,并在分析国内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现状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相关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以及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引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定,该焦点涉及到标志设计的独创性与固有显著性的关系,以及固有显著性应当考量的因素;二是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定,该焦点涉及到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度以及相关的立体商标的使用证据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通过一系列案例介绍我国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的司法现状,分析显著性判定突出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一概否认商品自身形状或包装物形状的固有显著性;二是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过于严厉。第三部分是探讨如何判定立体商标的显著性。本章从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在固有显著性判定的问题上,分析标志设计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的关系,并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提出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考量的因素。在获得显著性判定的问题上,从证明标准、证明程度以及证据问题三个角度展开,明确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提出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对“行业通用或常用形状”做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对“立体商标的使用”做规范化的解释;以及统一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