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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的修改,在放宽了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认定,其意图就在于扩大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仍然被过于严苛的把握,以至于形成了正当防卫认定过严防卫过当认定过宽的司法困境。为了让司法实践紧跟立法步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明确正当防卫旨在鼓励人们积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基础上,对防卫限度条款进行深度研究,确立起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二元论”的司法观念,进而在实践中严格摒弃“唯结果论”以及“武器对等论”的裁判观点。其次,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采用“情境论”的判断方法,避免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对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以致于防卫人不敢防卫。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应将防卫人实际实施的防卫行为与“最低限度有效防卫行为”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进行比较,前者危险性明显大于后者的,才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对“明显超过”的认定,应当采取“存疑时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没有“明显超过”的,就应当认为行为适当,不需要再对结果进行分析。同时,司法人员在审理正当防卫案件中,应当要做到敢于担当,避免维稳思维以及同情弱者的心态对裁判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就不要迫于压力或其他因素,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要确保正当防卫案件判决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