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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基石,承担着人口繁衍、经济生产、教育和文化传承、精神慰藉等重要的社会职能。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私事,更关系到国家的人口素质、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前景。正是因为婚姻与国家、社会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契合,所以长久以来婚姻都是国家及其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在我国,婚姻登记就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婚姻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的工具,婚姻登记制度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提供了途径。自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越来越趋向于对婚姻自由的彰显,充分贯彻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在保证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倡导当事人自由决定婚姻内部的各种事务,并由自己承担后果。但是过分注重对私权自治理念的追求,造成了公权力的严重缺位,婚姻登记所具有的行政职能极度弱化,违法婚姻层出不穷。过分低廉的离婚成本为草率离婚大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文章认为,我们不能单纯的将婚姻自主等同于对人们的尊重与保护,国家必须运用公权力对婚姻进行恰当的和有效率的管理,以实现婚姻法公正和平等的首要价值。全文约五万字,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婚姻登记的基础理论研究。文章首先从婚姻的基本价值分析入手,婚姻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婚姻与国家、社会成为利益相关者,这就为国家干预婚姻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其次介绍婚姻登记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为国家对婚姻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了某种途径和手段。再次分析了因为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过分追求私权自治、高效行政,忽略了婚姻家庭制度中最重要的公平正义价值,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频发,离婚率居高不下。最后文章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婚姻必须进行适当且有效的干预,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审查、监管以及指引作用。第二章,结婚登记制度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演变进行了介绍,进而对其立法动因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历史和现实问题。其次介绍了其他几个国家的有关结婚程序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找出可供我国结婚登记借鉴之处。再次指出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存在外部和内部这两大类的缺陷。外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婚姻登记制度缺乏与户籍制度、司法制度之间的关联和衔接。内部的缺陷包括结婚登记立法存在缺漏、婚检制度处于两难困境、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以及婚姻登记管辖规定不符合现实需求四个方面。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设立结婚的公告制度,以弥补结婚登记公示性不强的问题;明确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强化违法婚姻登记的法律责任;重塑婚检的管制结构;强化婚姻登记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联。第三章,离婚登记制度的完善。本章首先就离婚法自由化与离婚率上升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通过介绍国外离婚制度的变迁,离婚立法制度的立法演变,并结合对国内外离婚数据的分析,得出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离婚制度来降低离婚率的结论。第二节探讨离婚立法的价值选择,是离婚自由还是社会正义。高离婚率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极深的负面影响,适当地限制离婚自由、追求婚姻领域内的公平正义是各国婚姻制度的普遍选择。第三节主要介绍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对各个国家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了评价。第四节指出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欠缺完备,审查环节过于简单,缺乏对于离婚考虑期的设立,无离婚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第五节为完善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着重完善离婚登记实质要件中的限制性要件;二是对离婚登记进行实质审查;三是为离婚当事人设置一定的考虑期;四是设立离婚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五是健全离婚登记的社会监督机制;六是以及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