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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是一种通过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适应准公共产品生产供应需要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进入21世纪后,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开始发生政府为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提前收回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案例。由于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而特许经营协议对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约定通常又比较笼统,因此在此过程中,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既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同时保障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探讨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含义和特征,分析其事理基础和法理基础,剖析我国相关实践的现状和问题,了解域外有益的制度经验,这样才能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设计。本文正是以此问题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的。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入手,梳理政府特许经营的历史发端及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脉络,通过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分类,界定本文研究的“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含义。从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行政许可理论等多重视角,讨论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权源等基本前提问题,并论述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具有行政性的特点。第二章主要从实践入手,分析本市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现状,描述现实中的主要情形和对应的做法,归纳在收回过程中政府面临的主要困惑,包括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文、向谁收回不明确、临时接管的情形和程序不明确、收回后的补偿不明确等问题。第三章对前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分析和研究,并考察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理论成果,同时对兄弟省市已制定的特许经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和制度设计作比较研究,探讨了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程序、临时接管的情形和程序、特许经营权所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收回后如何补偿等法律问题。第四章针对当前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中存在的空白,在如何完善本市相关体制和制度构建上提出若干建议。本文认为,首先应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层面上,提高对政府特许经营行为及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的认识,其次应加快立法步伐,使这些行为有法可依,最后还应规范特许经营相关行为,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