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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在引言中通过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介绍了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大体情形。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实际上,这一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介绍了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以及各国之间的传承关系,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本文从一开篇就提出了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称谓的怀疑,认为这一称谓不仅与“揭开公司面纱”的设立初衷相左,而且容易对学人造成误导,使大家无法真正理解这项制度的精髓所在。文章先是在法哲学的层面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背后隐藏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解析,指出了部分学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错误认识。接着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称谓之所以不妥帖的主要原因,并在与德国直索责任制度的比较中点明了后者的优点所在。笔者在文章中呼吁学界无论怎样界定该项制度的称谓都必须深刻领会其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实质,以免导致制度的滥用。本文从条件和范围两个角度系统阐述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方式,并且讨论了法官在应用该项制度时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原则。文章还特别阐述了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对连带责任的类型进行了区分与选择。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人公司的特殊适用情形。一人公司也是在新《公司法》中刚刚确立的一种新的公司类型,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持久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种公司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有着与普通公司不同的特点,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文章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阐述,以期与普通公司相区分。近年来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了“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认为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原理在刑法上的反映。文章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分析,认为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了明显的差别,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在使用时要避免混淆情形的出现。本文在最后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构建和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以期可以在民族法学不断发展进步的道路上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