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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所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政治参与,排解民怨,化解纠纷的作用。虽然它最初是以政治参与的形式出现,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今天信访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2003年到2004年,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的信访洪峰,与之相对应,在2005年,国务院在1995年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做出了修订,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该信访条例一直沿用至今。然而,从2005年到现在,五年的时间又过去了,我国社会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引发了许许多多的新问题,信访数量又创新高。在这一时期,理论界引发了很多关于信访是去是留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信访浪费社会资源,结案率低下,应当予以取消;另一些学者认为信访发挥着其特殊的社会功用,应当予以保留并改革。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信访是我国古老的告状制度的延伸,虽然其人治色彩浓厚,但是确实解决着很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不能触及的死角问题,是人民群众加强党群联系、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利益的一条有效手段,因此,信访应当被保留。但是针对现在信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集团访、越级上访等,这种上访人数多、规模大、常常伴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如很多上访都没有结果,结案率只有千分之二等等,《信访条例》已经不能够应付如此纷繁复杂的情况,迫切需要一部能在全国上下统一实施的规范性法律,也就是《信访法》出台。本文分为五个大部分,主要通过各种分析得出结论,信访需要立法,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阐述了信访和信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信访制度的功能和信访立法的发展阶段,为信访立法的进一步研究做了基本铺垫。第二部分是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及评析,不管是和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比较,这部分内容都分三个部分,一是对有关该国或该地区类似信访制度的制度介绍,二是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和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同异之处,三是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评析借鉴,取长补短。第三部分是我国信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各省市的信访性规范条例组成了我国的信访立法现状,立法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缺乏宪法依据、立法的位阶和等级效力不够、立法的被动性和混乱性等,这些问题归结到一起就是缺乏一部统一的《信访法》。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的要求,解决方案就是一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信访法》。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讨论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信访形势不容乐观。基于这种背景,提出了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设想,并提出了十大立法建议,具有实际操作意义。运用了定性分析法,分析了信访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对我国信访制度和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运用了文献资料分析法,在检索很多资料的基础上,综合百家之言得出自己的结论。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都体现在信访立法的十大建议之中,一是立法规定推行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明的垂直管理系统,该系统肩负信访和监察两种职能,名为信访监察局,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一信访监察局不对同级政府负责,对上级信访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法规定全面推行信访网络系统,实现信访事项的全面网络化。以信访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进行识别,信访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到最终结案,所有步骤都记录在网络中,形成电子案件,方便随时查阅。这两点也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能够进行信访立法,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全国上下统一模式,必然能够开创我国信访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