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红人推荐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xfzhang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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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借助互联网普及的东风,一些人通过微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变成了网络红人(以下简称网红)。在期望将这种关注度变现的心理驱使下,网红开始步入商业领域。在网红将关注度变现的方式中,开展推荐式广告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一种新型的广告业态也随之诞生。在这种广告中,网红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品或服务的销量,并由此获得不菲收入。在利益推动下,越来越多的网红开始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网红推荐式广告也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网红推荐式广告这种新广告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虚假宣传、不合格产品泛滥等诸多问题。这是网红滥用其影响力的后果,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网红推荐式广告不是一对一的营销,其影响广泛,已事关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受到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在特性上,网红推荐式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这使得基于传统广告设计的法律规制方式未能对网红推荐式广告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面对网红推荐式广告,现有的法律规制方式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本文由此出发,研究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法律规制。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评述了研究现状,并对网红推荐式广告的相关概念、特点、类型以及性质进行概述。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论述了网红推荐式广告的相关现状,由此出发提出并分析了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监管模式和法律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关系偏差导致法律责任缺位、监管的无力以及法律救济的低效是网红推荐式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广告法律关系不适应网红推荐式广告、现有广告法律规制逻辑滞后、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广告监管体制存在缺陷和个体消费者维权力量薄弱等。对此,本文分别从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监管模式和法律救济方式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在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方面,要重塑法律关系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改进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逻辑。在监管模式的改进上,要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明确主要监管对象、落实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管理义务、以信用监管推动自律管理。在法律救济方式的优化上,要推进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赔偿减免罚款制度。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结论,对全文进行简要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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