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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自其起源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中国在1994年开始在各地试点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已有20年的实践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法治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发展要求,是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体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朝着法规化、法治化的道理发展。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英国的法律制度,而英国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源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内地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比较晚,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上海市是内地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其经济、文化、政治等环境条件均具备了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条件。本文是对上海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主要通过比较两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历程、机构设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等方面,分析两地区各自的优缺点。随着内地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流不断增强的趋势,区际间法律援助协作是发展趋势,因此本来还浅谈了上海市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协作的初步构想。内地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采取先在一些发展城市如上海市开展试点工作,随之推广到内地其他各省市。学习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熟优秀的做法,结合上海市以及中国内地地区的基本情况,然后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几点个人建议,如完善法律援助监督体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扩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立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本文在以上大方向建议的框架下,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比如如何来扩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希望本文的研究,对完善内地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有一点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