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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其赖以存续与正常经营的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金的重要来源,是股东对公司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也是股东权利享有的基础。股东的出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利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实践中存在各种出资瑕疵的情形,其中虚假出资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搜索、查阅并分析了此方面大量司法案例,由于目前公司立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制仍有不足之处,相应的法学理论研究也仍有进步的空间,以致在虚假出资相关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争议。本文主要围绕虚假出资股东法律地位的问题进行探讨,着重分析实践中虚假出资的具体情形,并在理论上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与认定,讨论虚假出资股东资格的确认及其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同时对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本文立足于分析比较国内外立法基础上,采用了概念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地思考,不仅局限理论上的阐述,同时结合对具体司法案例的研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主要关于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首先明确出资与虚假出资的概念,并对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其次,针对股东不同出资方式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对各类型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对有关虚假出资行为立法的完善建议。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是否确立虚假出资股东资格的问题。首先,从基本理论上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进行阐述。其次,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角度明确出资行为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第三,进一步对国内外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进行分析。最后,确认虚假出资股东股东资格,并针对此项问题解决提出完善意见。第三部分主要讨论虚假出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方面的特点。首先,从法理、立法以及司法的角度对限制虚假出资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作出具体说明。其次,具体分析了各种股东权利被限制的表现。最后,就限制虚假出资股东权利的制度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内容。第四部分主要对虚假出资股东责任进行分析。首先,前三节具体分析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公司与足额出资股东三类主体的责任,立足国内、国外立法现状分析,分别列举了具体的司法裁判示例,进而对责任问题进行规范与实证分析。同时,由于验资机构在股东出资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文章最后一并讨论了验资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