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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由心证主义是裁判者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一种司法证明方式,然而在我国却一直没有被采用。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正当性来加深我国立法者对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认识,意识到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使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司法证明方式早日建立。文章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各国的立法例和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来论证其正当性。首先通过阐述“正当性分析”的由来、内涵和意义来明确本文研究的线索;通过介绍正当性的含义来明确正当性分析对自由心证研究的意义,为从不同角度对自由心证主义正当性进行分析奠定基础。其次通过阐述自由心证主义的词源和定义来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并分别从历史的角度、现代自由心证主义本身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外在保障机制来论证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正当性:一、通过阐述形式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和现代自由心证主义来分析前三种证据制度的合理性和内在缺陷,从而得出现代自由心证主义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其是对前三种司法证明方式的扬弃;二、现代自由心证主义的主体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限制制度筛选,客体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若干原则规则的制约,必须依据逻辑法则、经验法则,达到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三、现代自由心证主义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目的相契合,受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司法独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直接言词、公开审理等程序原则,合议、回避、心证公开和上诉制度的保障。最后将对现代自由心证主义正当性的理论分析运用于实践,阐述其在我国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目前的实证法规定和相应制度得出我国并不存在现代自由心证主义,并通过对我国长期没有建立这种司法证明方式的原因和建立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得出我国可以朝着建立大陆法系式的现代自由心证主义发展,并就如何建立提出具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