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外政策的开放,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社会文明与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许多非政府组织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出现在了世界政治舞台并逐渐发挥着国际性作用。然而,在当下的中国,非政府组织对大部分中国人都是陌生的形象,殊不知,其早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了解,有的人甚至将其当作“反政府组织”,这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公共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其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发展;在公共管理方面,其扮演着“三分为天下有其一”的角色,连同政府和企业构成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完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利于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建设。非政府组织在改革开放以来推动了公共管理领域建设,其与政府组织相得益彰的配合,起到了共同完善社会服务的作用,因此,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创新的迫切问题,并成为我国法律规制研究中值得思考和审视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之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探讨了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的法律规制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位阶较低,双重管理滞后、救济出现“真空”等。于是在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论述了我国目前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缺陷。同时也从我国非政府组织所处的环境着手,分析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全球一体化的推进既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又对我国非政府组织提出了挑战。第三部分阐述了对中国当代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时所应坚持的原则。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要有原则性,不能任意的进行规制,因此本部分提出了法律规制时所要坚持的四大原则即法治、法律保留、“有限性”干预、内外规制相结合。第四部分介绍了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的途径。结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论述如何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