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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一个领域,一项工作要发展创新,必须在理论上有所建树,有所创新。检察工作同样离不开检察理论的有力支撑。检察权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然而,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必须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检察机关掌握着国家赋予的重要权力,而这些权力仍然是由具体的个人予以实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客观上存在着被盗用的风险,因而对检察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和司法界实务人士关注的重要问题。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被害人、被告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制约;二是内部力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源于检察组织体制上的一体化。所谓检察一体制,是指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对内要求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不受外来势力特别是来自现实的政治力量的不当影响,进而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基本人权的国家目的。在我国,对于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社会各界亦非完全认同。充斥于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虽然最终得以纠正,但也引起人们的反思,无辜者为何被立案侦查?为何长期被错误羁押?为何遭受错误的起诉?在检察权的配置方面,存在权力过大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等缺陷。本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检察制度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