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3月24日,环保人士指出圆明园的防渗工程中大量地使用白色的防渗膜,给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自然之友等多个环保NGO立即召开了保护圆明园生态遗址的会议,并向环保主管机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而且,在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圆明园防渗工程必须全面整改,禁止破坏环境。本次事件成为环保NGO与环保部门成功合作的范例。当然,这也是我国环保NGO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缩影。如何全面地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环保NGO的法律权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鉴于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详细地研究了环保NGO的法律保障问题,建议完善环保NGO法律保障机制,旨在保障环境执法的合理性,从而推动环境法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是从环境保护法的理论角度着手,阐述了环保NGO的内涵及其显著的特性,如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然后,分析了环保NGO法律保障机制的四个发展阶段,最后,具体介绍了环保NGO在环保法中的四项基本功能。第二部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说明了我国环保NG0法律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环保NGO起步的时间晚,实行双重许可、双重管理的制度,过高的申请门槛和繁琐的审批手续等,这些问题都限制了我国环保NGO的发展。而且,与环保NGO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很多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环境执法中缺乏知情权的规定,环境司法体系也亟需完善。第三部分是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环保NGO的法律保障制度,总结其共同特征,为我国环保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如美国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为“任何人”,日本政府给予环保NGO以行政权等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环保NGO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笔者提出了我国应该改革环保NGO的设立方式,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赋予环保NGO参与环境立法;提高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和政府机构环境执法的效率;实现环境司法的公正。总之,环保NGO作为新型的“第三部门”,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环保NGO的发展也符合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