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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八项千年发展目标中第一个就是“消除极端贫困与饥饿”。中国是全球人口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处在贫困状态的人口多,减贫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其中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非常突出。我国政府一直是扶贫事业中的主导力量。在反贫困任务深入推进的情况下,“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在扶贫新形势中更加突出。我国亟需探寻新的机制来实现扶贫工作的突破。在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作为我国扶贫领域一支活跃的力量,以其自身优势在反贫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的针对性强、瞄准精确;执行方式注重贫困群体的参与性及项目区域的独特性;从业人员专业技能较高,志愿精神较强等因素,使得其在扶贫资金的效用效率、扶贫效果的精准度和持续性方面都优于政府。“扶贫”具有经济功能,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更加重要。扶贫过程即是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是供给主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双方已经在合作扶贫领域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通过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分析扶贫项目特征,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严格满足以上两个特征,而准公共产品满足其中某个特征,另一个特征的体现并不充分。本文将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满足程度看做扶贫项目的公共性,基于此对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不同类型扶贫项目中的合作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公共性越高的扶贫项目越应该由政府介入承担,带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扶贫项目供给更适合社会组织介入。通过对准公共产品中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深入分析,扶贫项目中制度供给成本越高、受益群体边界越小的项目越适合由灵活性高、专业性强,擅长微观执行层面的社会组织承担。本文结合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社区发展基金项目的实践,从公共产品供给的角度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中的合作,对双方的优势、合作经验进行总结,以期对未来双方在扶贫事业中更加深入的合作提供有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