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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危险,比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在面对一系列突发的安全事故时,两大法系的法官都在寻求解决之道,并纷纷创造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pflicht)“安全义务”(Obligation de securite)“注意义务”(the duty of care)等概念加以解决。我们国家在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名词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6条中,现在提升到法律层面的是在2010年7月施行,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37条。然而,即使这样,我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不足,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仍没有起到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引导,部分规定甚至是立法倒退,这无疑是我们的立法对安全保障问题尚未有足够多的重视。本文主要是通过结合自己2009年刚代理过的娱乐合同纠纷案,即第三人介入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作为出发点,针对当时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否在《侵权责任法》已出台的当下,还能否对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违约之诉。全文将安全保障义务放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视角下进行对比,重点探讨第三人介入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两大领域下各自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形式,从而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选择合同法诉讼仍有其优势之处。本文共分五章来讨论安全保障义务。第一章提出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两大领域的实务中各自存在的问题,以明确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所在。第二章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和性质,从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中,笔者提出自己对安全保障义务定义的理解;分别以比较法视野看各国和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认定,从而分析笔者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看法。第三章讨论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分别从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视角,来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第四章讨论了第三人介入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承担形式,笔者建议采不真正连带责任,使两大领域所获赔偿更为接近。第五章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建议,针对前面已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现提出解决问题的想法,以期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能更好的发挥其安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