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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作为传统财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二者均强调男系的权利,诸子均分是分家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其实质是家产自上而下在男系之中传递,这与国家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流转方向上有着很大的矛盾冲突,其次,二者在债务清偿规则以及老人赡养义务的分配方面也存在着冲突。但自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起,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始现,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期间国家一直在强力推行现代法律,但分家依然活跃在民间社会,并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并调整着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在农村乡土社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法存在着困境,但分家习惯法在弥补国家法的缺陷、老人养老保障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分家习惯法的存在。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法也逐渐不能回应社会的需求,也需要做出修改。以此为大背景,为寻求解决分家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的同时,对《继承法》进行重构。而且随着时代的变革,独子分爨家庭增多、“养老送终”的女儿、“城乡分住”这一新的居住模式的出现这些都表明分家习惯法的内容也在也在发生着变迁。而且在变革之中已经汲取了大量的现代法律思想。再者,一旦现代法律作出回应,分家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距离将大幅度缩短。因此,从理论上说,二者在冲突的同时会互相吸收借鉴,而国家法一旦正式回应,其部分调整功能最终会被国家法予以吸收同化。这势必会压缩分家习惯法的生存空间,但在国家法律无法介入或不宜介入的纯粹“私人”领域,分家习惯法仍然会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其调节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反而会被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