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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雷不断的背景研究出发,从内部法律关系入手,深入剖析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异化,并对我国存在的主流平台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即传统的信息中介模式、基于债权转让的信用中介模式和增信中介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将其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具有局限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三种运行模式在我国均有很大存量,所以单纯认定为信息中介并不能很好的契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状况。论文第三章又以E租宝事件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中面临的监管难题。随后通过比较英国的原则导向型监管模式和美国规则导向型监管模式,同时结合邻国日本的监管优势,从监管主体、监管制度两个方面提出我国应坚持以银保监会为监管主体,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异化,以及对域外监管模式的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及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方面:(1)平台方面,备案准入制存在局限性,行业征信体制未建立,信息中介机构定位具有局限性。(2)出借人,理财经验不足,羊群效应明显。(3)借款人,信息泄露风险大,平台保护不足。(4)监管者,易出现监管缺失和监管过度现象。对此,文章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1)严格市场准入,改备案制为许可制。坚持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属于行业自身的征信机制,同时与央行等现有征信体系展开合作。(2)对出借人投资资本设置最高安全线,以防止过高的风险影响其正常的生活维系。(3)在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的背景下,加强互联网专业技术手段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以降低借款人的私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4)从内部监督入手,加强银保监会对地方监管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