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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差距增大、人口老龄化等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如果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那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同时,市场经济必然存在先天性的“市场失灵”的领域,为了避免由于市场竞争而导致弱势群体难以生存和发展,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水平的这一职责,需要建立起保障弱势群体的机制。但是这种扶弱机制的建立,不能仅依靠社会上的自发捐赠和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而是需要建立完整的、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保障资金更加有效、合理的运用,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社会的公平、民主与进步。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一步一步探索和解决。首先,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立法不全。目前还未出台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单行法,社会保障预算管理还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不明、编制范围不明、审批规定不全、执行效率低下、监督力度不足。最后,社会保障预算以及与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系不明。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发展。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完善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分析国外社会保障预算的几种模式,确定了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即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其次,为了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立法,我国可以考虑制定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法》,对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以及和其他公共预算的关系等内容进行全面规定。最后,需要对社会保障预算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主要是需要明确后两种预算对于社会保障预算资金如何进行补充。只有社会保障资金能够得到充足的补充,才能使得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