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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交易方式,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一方面其具有“三全优势”即“全方位”、“全天候”和“全球性”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快捷、方便、高效和成本低的特点,因此受到许多消费者和商家的喜爱,从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虚拟性,这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不必当面进行议价、交易,这也导致了消费者对交易商品的服务、质量等很难有一个更准确地把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给消费者增加了相应的交易风险,容易引起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和矛盾。而网上购物具有跨地域消费的特点,导致消费者维权之困难。纵观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后悔权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后悔权制度的存在,不仅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也反映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政策倾斜。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后悔权制度的出现,无疑具有“雪中送炭”的价值。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后,尽管有条款规制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但该条款太过于原则化,在具体操作与实际应用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本文明确了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起算时间、行使期限等。同时还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建立了消费者专门机构和相应的制度来配合协调,为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