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附随义务理论是在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我国合同法在第60条第2款规定了附随义务,但合同法对于附随义务的内涵、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附随义务的内涵、具体类型、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等,均存有一定争议。因此,厘清附随义务的内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能够适用的救济方式,对于附随义务理论的构建和司法实践的运用极为重要。首先,通过分析各国学者对附随义务内涵、类型的界定,认为附随义务应指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维护当事人固有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其在不同类型的义务中都可以有所体现,如协助、保密、保护义务等。其次,通过理论及案例分析,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够满足发生、存续、履行三方面的牵连性,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原理,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再次,附随义务在符合强制履行请求权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履行。从次,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通过解释能够成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最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和非财产性损失。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损害赔偿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减损原则、过错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