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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水体环境一直未得到持续有效改观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面源污染,尤其是泵站放江污染因素,已逐渐成为国内城区大多数河流水质稳定和持续改善的主要问题。在国外,针对泵站放江污染已开展广泛研究工作,并制定出系统的管理法规技术体系。相较而言,国内对于泵站放江污染研究较晚,目前仅在一些大型城市开展工程治理措施,同时缺少系统的控制管理法规和和完善的技术体系。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与行政管制等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与总量控制结合使用,已被用在排污单位的排污监管中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由于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制度定位不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发放范围界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缺乏公众参与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限制和削弱了制度的发展。在美国,将合流制溢流污染(Combined System Overflow,CSO)作为点源污染,纳入两阶段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ational Pollutants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许可证制度中监管。NPDES许可证制度从目标和原则、适用范围、种类与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和汇报制度、监督与核查管理体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着详尽的法律规定,具有方便灵活的可操作性和成熟完善的CSO管理经验。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NPDES许可证制度监管CSO成功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泵站旱天放江污染现状,然后分别从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主体、排放标准、监测与汇报制度、监督与核查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分析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用于泵站旱天放江监管的可行性;最后设计出适合我国泵站旱天放江污染监管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基本框架和管理程序,从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泵站旱天放江污染总量控制提供有效抓手,为城市河流水体水质得以有效改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