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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要求自己管理自己事务,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逐渐强烈。居民委员会作为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目前城市基层民主最直接的形式,也是现代城市覆盖最广泛的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在促进基层民主发展方面方面发挥了不少作用。从设立之初,居委会就具有“双重”属性,它虽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却对政府有着极大的依赖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居住环境、居住方式的变化,居委会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需求。与此同时,伴随城市管理体制和住房产权制度的变化,人们之间联系的纽带由“单位”转向了“社会”,出现了业主这一新兴阶层。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属性,业主们有着天然又紧密的利益联系,业主要求自治的愿望和需求更加强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自治比传统的按照居住区设立,居民之间关联不大的居民自治更具优越性,更能反映人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需求。文章便是从以上现实背景出发来论证业主自治与城市基层民主的关系,认为业主自治是一种很好的基层民主形式,可以成为未来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新路径。业主自治议题在中国研究并非无人问津,相反该领域的研究方兴未艾,但都是从私法角度出发而作的研究。具体论述在民法意义上,业主自治如何运作,出现了什么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很少有学者从宪法学角度去论证业主自治迈向公法自治的可能性及对基层直接民主建设有何意义。本文以历史分析和对比分析方法,以及适量的法律条文分析展开文章的论述。本文第一章主题是我国城市基层民主的现状与困境。首先叙述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形式,其次肯定了居委会在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最后在居委会的设置初衷、组织形式、工作职能等方面展开重点论述,明确居委会目前的运行现状不能完全满足居民自治的要求。第二章简要介绍了业主自治的基本理论,包括业主自治的概念,性质及社会、法律背景。第三章是文章重点,从业主自治的内容包括性质,权利基础;从业主自治的运行模式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以及业主自治所体现的理念方面来进行重点论述,阐明业主自治是城市未来基层民主发展的新路径。第四章论述在构建业主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方面需处理的几方面关系,如与政府关系,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物业公司的定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等。最后是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