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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法,乡有规,民有约,自古皆然。在国家法律所不能涉及或统领的农村地区,乡规民约起着重要的作用,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一道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乡规民约作为乡民的规范,是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器、调节器,是社会变化的晴雨表,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工具。乡规民约萌芽于原始社会时期,在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域上,乡规民约作为维系和表达机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时至今日,乡规民约依然存在,并为乡村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借鉴。本文根据桂北地区调查资料、石刻碑文资料及其它史料,在认真研读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地区清末民初时期的乡规民约进行研究。在笔者看来,桂北各民族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原始乡规民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近代以来,受汉民族文化的影响,桂北地区乡规民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桂北地方控制力的加强,以及由此产生的乡规民约不断对中央强大集权力量的妥协与调适。但由于生存环境、社会进程的不同,各民族乡规民约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壮族有寨老,瑶族有石牌律,苗族有“埋岩”,侗族有“约法款”,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乡规民约在维护乡土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乡规民约的内容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劝戒行善、禁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四个方面。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村落中的自治组织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制定乡规民约、执行乡规民约、处罚违反乡规民约的各种行为。寨老头人作为村寨的自然领袖,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既是乡规民约的制定者,也是乡规民约的执行者。文章基于对桂北地区乡约规条的解读,分析其功能作用。道德教化功能是乡规民约的最基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各民族对道德教化的重视上,村寨领袖须是德高望重之人,通过树立典型和榜样形成争相效仿的社会风气。乡规民约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乡规民约充当了化解乡民矛盾的生力军,调整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整体之间的矛盾与利益,为邻里纠纷的处理解决提供了权威的依据与程序。对于乡规民约的经济功能,前人的研究中很少涉及,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交换的日益频繁,在保护走乡贸易者、协调小手工业者之间利益、保障圩市贸易顺利进行方面,乡规民约起着重要的作用。前人对于乡规民约法治功能研究论著颇多,文章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背离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