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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久,在古代列国就以普遍存在。其经过继承和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但却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摈弃,直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仍是反对该制度的。对于该制度,我国起步较晚,特别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在2009年才出台,即使在2015年进行了修正,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现在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即使已将食品安全责任列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仍未能遏制这些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惩罚和遏制实施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