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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间的当代中国社会需要秩序,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秩序只能是法治秩序。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进现行宪法;2002年,“依法治国”进入党章。显然,选择法治建构新秩序的意图十分明显。这既是对中国几千年统治形态的否定,也表明中国已经将法治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不二选择。十多年过去了,中国法治的进程仅仅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之上。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生成法治的秩序,固然这是必要的。可是,通过立法运动实现的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建立了法治秩序。不言而喻,现实中的秩序并不理想。权力干涉司法的事件俯拾皆是,这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懂得法治,或者说,不愿意懂得法治。法治不仅仅只是法律体系的完备。只有法治成为每个人的观念,才算是建立了真正的法治秩序。否则,只能是停留在法制的阶段。透过分析1997年以后发生的几起典型事件,不难得出,现有的秩序表明,我们曲解了法治。观念上的法治,应当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况且,这里的法律又是被当权者可以随意弃之不用的法律。种种迹象显示,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地方化必然导致法律法规成为地方权力“以法”建立秩序的逻辑。同时,把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保驾护航作为司法功能的定位,以及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考核标准更加强化了这一特殊秩序的形成。如此一来,在法外之权的意志支配下,司法不得不为了完成权力的政治职能,偏离自己应有的规律。法外之权的形成源于权力监督的错位,“维稳”作为一种维持政治秩序的手段,则强化了错位监督,最终导致地方领导权威凌驾于司法权威之上。由于权大于法是司法在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处于被支配的附属地位所形成的惯性,司法权力化、司法地方化也就不再是什么不可以理解的结果了。所以,这样的秩序绝对不可能是法治秩序。或许,改变现有的司法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绝对隶属关系,尤其是改变错位的权力监督,构建真正独立的审判秩序、乃为实现法治社会秩序的根本举措。本文由引言、结论和五章内容共计三部分组成。引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建立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秩序倍显突出。围绕如何建构秩序这一紧迫要求,学者从建构秩序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公共行政管理理论传入中国,也有学者从乡村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引介、诠释了西方的相关理论成果,并针对转型中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众说纷纭的见解和观点。对于秩序的期待,跃然纸上。然而,1997年以后发生的几起典型事件,让人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在提出依法治国十几年之后,我们期待的法治秩序并没有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备而生成。第一章:S省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械斗的事件并非偶然,这是缘起利益主体在权利诉求遭遇权力阻碍的自主行为。从村民与煤矿之间第一次的利益秩序界定开始,权力对利益秩序拥有了解释权,并附加合理的修饰。导致了理想的利益秩序与现实的利益秩序之间发生了反差。期间,一只隐约出现的权力之手控制着利益秩序的形成。面对这种权力操控下的利益秩序安排,村民代表不得不为了争取权利而走上诉讼之路。第二章:于是,在利益纠纷进入诉讼空间之后,权力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通过各种方式,胁迫司法无法或者不能发挥审理功能。甚至威胁法院不得“一意孤行”。显然,一切力量必须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甚至牺牲个体权益的习惯思维,给予地方政府以高于法律的姿态影响司法,突显了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影响。第三章:面对法院作出不利于权力的判决,权力从幕后走向前台。通过权力内部的协商,以所谓的“协调会”的形式,否定了司法判决。并赤裸裸地宣称,法院要解释他们判的啥。如此高调的口气,只能表明,是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的附属地位决定了权力对司法的蔑视,由此导致司法判决的异化。第四章:司法判决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拒绝生效判决的执行。然而,由于司法判决以法定的形式否定了权力维护的秩序,这就导致权力必须阻止判决的执行。否则,司法权威必然取代了权力权威。由此,也就出现了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权力有权力的办法。地方官员的权威凌驾于司法权威绝非一时的偶然,这是长期以来司法被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没有绝对独立的司法秩序,司法不能成为输送正义的方式。第五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秩序?答案是肯定的,是长治久安。那么,“维稳”是一时的秩序还是长久的稳定?显然,“维稳”是一时的秩序,绝非法治下的秩序。为了“大多数人利益”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权力否定司法的合法性理由。否则,这种看似表达公意的权威在为树立地方官员个人权威提供正当性基础的同时,我们则失去了法治秩序的生成,这一切源于权力监督的错位。结论:法治秩序应当是权利至上的秩序,人们不禁要问,提出法治十几年之后的今天,法外之权何以能够存续。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的附属地位决定了作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司法行为被地方政府权力化,于是,如何破解司法地方化这一难题是我们走进法治秩序的首要任务。或许,建构独立的司法审判秩序,是生成法治秩序的根本举措。只有法治秩序,才是长治久安的秩序。